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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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丁民峰 被告 丁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482元【(1924×49/10000×79
032)+75040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