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林艾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吉莉安 (MAQUILINGJILLIANDALENA)間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萬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