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76號上訴人 許淑珍
顧亞珍 被上訴人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單祿龍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陳怡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足第一、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上訴人應於107年10月8日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1,502元,合計3萬5,837元,有是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狀及收費查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