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0號聲請人 林煜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韋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其未在聲請狀上簽名蓋章,且未提出相對人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其人別,亦未釋明請求金額如何得出之計算式,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該補正通知已於同年月2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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