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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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林淑嬛 (即如附件所示93名原告之被選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被告宜蘭縣政府代表人 林聰賢 (縣長)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參加人 林春木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