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5號原告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IrelandPharmaceuticals)法定代理人 杜菲彼得 (DuffyPeter)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湯舒涵 律師被告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之發明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發明第083372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排除被告侵害專利之行為;嗣於101年5月30日具狀追加請求損害賠償,現由本院以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5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自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