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孟哲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孟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孟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6月1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101年8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余孟哲後,審酌被告余孟哲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余孟哲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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