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聲請人 林俐均 (即 林國華 之繼承人)
林昇輝 (即林國華之繼承人) 林易誠 (即林國華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