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福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譽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哲宇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43萬3,79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