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彥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彥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文彥前因:⑴、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6月1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20號判決判處判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6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轉讓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11月30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4月1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⑴、⑵、⑶、⑷、⑸等各罪所宣告之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2年3月26日以102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與⑹之宣告刑接續執行;而前開⑹之判決,係於102年3月1日由本院判決,102年4月1日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1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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