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魔物獵人2」、「URBA
NREIGN」及「THEKINGOFFIGHTERS」遊戲光碟片共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偉豪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重製盜版遊戲光碟片4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偉豪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3年6月27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魔物獵人2」、「URBANREIGN」及「THEKINGOFFIGHTERS」遊戲光碟片共4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1份、光碟封面影本1份暨雅虎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