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GreatSwissMaritimeServices,Inc法定代理人SamuelLim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林金玉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僅經送達代收人蓋章,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請提出經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即有公司大、小章用印之起訴狀)。
㈡、提出被告蔡林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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