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聲請人 陳梅玲 相對人 許家豪
許桃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9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利息起│票據號碼││││(新臺幣)│算日││├──┼───────┼─────┼───────┼─────┤│001│102年10月10日│10,000元│102年10月10日│CH0000000│├──┼───────┼─────┼───────┼─────┤│002│102年11月10日│10,000元│102年11月10日│CH0000000│├──┼───────┼─────┼───────┼─────┤│003│102年12月10日│10,000元│102年12月10日│CH0000000│├──┼───────┼─────┼───────┼─────┤│004│103年1月10日│10,000元│103年1月10日│CH0000000│├──┼───────┼─────┼───────┼─────┤│005│103年2月10日│10,000元│103年2月10日│CH0000000│├──┼───────┼─────┼───────┼─────┤│006│103年3月10日│10,000元│103年3月10日│CH0000000│├──┼───────┼─────┼───────┼─────┤│007│103年4月10日│10,000元│103年4月10日│CH0000000│├──┼───────┼─────┼───────┼─────┤│008│103年5月10日│10,000元│103年5月10日│CH0000000│├──┼───────┼─────┼───────┼─────┤│009│103年6月10日│10,000元│103年6月10日│CH0000000│├──┼───────┼─────┼───────┼─────┤│010│103年7月10日│10,000元│103年7月10日│CH0000000│├──┼───────┼─────┼───────┼─────┤│011│103年8月10日│10,000元│103年8月10日│CH0000000│├──┼───────┼─────┼───────┼─────┤│012│103年9月10日│10,000元│103年9月10日│CH0000000│├──┼───────┼─────┼───────┼─────┤│013│103年10月10日│10,000元│103年10月10日│CH0000000│├──┼───────┼─────┼───────┼─────┤│014│103年11月10日│10,000元│103年11月10日│CH0000000│├──┼───────┼─────┼───────┼─────┤│015│103年12月10日│10,000元│103年12月10日│CH0000000│├──┼───────┼─────┼───────┼─────┤│016│104年1月10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CH0000000│├──┼───────┼─────┼───────┼─────┤│017│104年2月10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CH0000000│├──┼───────┼─────┼───────┼─────┤│018│104年3月10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CH0000000│├──┼───────┼─────┼───────┼─────┤│019│104年4月10日│10,000元│104年4月10日│CH0000000│├──┼───────┼─────┼───────┼─────┤│020│104年5月10日│10,000元│104年5月10日│CH0000000│├──┼───────┼─────┼───────┼─────┤│021│104年6月10日│10,000元│104年6月10日│CH0000000│├──┼───────┼─────┼───────┼─────┤│022│104年7月10日│10,000元│104年7月10日│CH0000000│├──┼───────┼─────┼───────┼─────┤│023│104年8月10日│10,000元│104年8月10日│CH0000000│├──┼───────┼─────┼───────┼─────┤│024│104年9月10日│10,000元│104年9月10日│CH0000000│├──┼───────┼─────┼───────┼─────┤│025│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04年10月10日│CH0000000│├──┼───────┼─────┼───────┼─────┤│026│104年11月10日│10,000元│104年11月10日│CH0000000│├──┼───────┼─────┼───────┼─────┤│027│104年12月10日│10,000元│104年12月10日│CH0000000│├──┼───────┼─────┼───────┼─────┤│028│105年1月10日│10,000元│105年1月10日│CH0000000│├──┼───────┼─────┼───────┼─────┤│029│105年2月10日│10,000元│105年2月10日│CH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