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看護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吳麗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富傳 間因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㈡、請提出被告胡富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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