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陳O勛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因原告起訴金額無法確認各次要給付之賠償金,是刑事部分雖有部分判決無罪,在金額無法分割之下,爰一併移由民事庭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