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潘昭秀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昭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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