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憲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7243號),提起上訴,查其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