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8號),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9年3月15日確定。惟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經拘提無著,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保字第167號全卷,查知受刑人甲○○確經該署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受刑人未敘明其未到案之理由,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並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認情節重大,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