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2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審判法官欄關於「法官鐘堯航」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鍾堯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審判法官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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