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訴人與因99年度婚字第10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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