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0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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