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汽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0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因汽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