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前毛重貳點參壹捌肆公克,驗後毛重貳點貳捌貳壹公克,含殘留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剝離之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依法以97年度毒偵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2.3184公克、鑑餘毛重計2.2821公克),以及愷他命(含袋毛重計2.841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中心97年6月24日慈大藥字第9706240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㈠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毛重2.3184公克
,取36.3毫克進行鑑驗,鑑餘毛重為2.2821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7年6月24日慈大藥字第97062405號鑑定書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7年6月24日慈大藥字第97062405號函暨檢驗總表在卷可稽(見97年度毒偵字第167號偵查卷第17-18、20-22頁)。該甲基安非他命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或寄藏,又分裝袋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另聲請沒收銷燬愷他命3包,經送前開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之檢驗結果,確實含有愷他命成分(驗前毛重計2.841公克、驗後毛重2.8194公克),亦有前開鑑定書籍檢驗總表附卷可佐,惟愷他命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觀諸其立法形式,顯係有意區別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以沒收銷燬程序為之,至於因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則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足徵,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對於因單純擅自持有上述第三、四級毒品而遭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則為「沒入銷燬之」之規定,而「沒入銷燬」其性質屬於行政秩序罰,為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僅能由查獲機關以「沒入銷燬」之程序處理,要不得由裁判機關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138號判決、92年台上字271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聲請人所指扣案聲請沒收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雖屬第三級毒品,惟被告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並不構成犯罪,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並未對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科以刑罰自明;且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又針對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規定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在在證明,於單純持有愷他命之情形,持有人既不構成犯罪,其單純持有之愷他命經查獲時,僅能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秩序罰規定性質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沒入銷燬即可,故此時即無從由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或刑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沒入銷燬之或沒收之餘地。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1款,向本院聲請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美枝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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