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8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
被   告 火花湯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8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存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
、牌告利率變動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698號
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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