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00號
原告甲○○
辛○○庚○○乙○○己○○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被告丙0000000住台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