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F0┌───┬─────────┬────────────┬────────┐│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陸仟零貳元│││├─────────┼────────────┼────────┤││送達郵費│貳佰柒拾捌元│不含退郵陸拾貳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伍拾元│││├─────────┼────────────┼────────┤││戶政規費│壹拾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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