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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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63號抗告人 王金鎮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萬吉 等間確認法律關係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駁回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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