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 呂寬平
莊 呂惠仙 洪愛珠 兼上三人及下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暨下二至八人複代理人 劉永井 兼下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君德 被告 呂惠如
呂至剛 呂仰軒 呂佳穎 呂 吳淑雅 呂惠美 呂千惠 被告 沈淑媛
賴學榮江 邱碧雲 江家朋 即 江愛珠 之. 江裕傑 即江愛珠之. 江曲文 即江愛珠之. 江婉蕙 即江愛珠之.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複代理人 洪玉玲 被告 池素錢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 張芳茂
張進
號 童家秋
號之2 呂秉昌 呂曾文鳳 呂順發
號 陳聰智 (即 陳清演 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吉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禧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臻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王芽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