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 呂寬平
呂惠仙 洪愛珠 兼上三人及下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暨下二至八人複代理人 劉永井 兼下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君德 被告 呂惠如
呂至剛 呂仰軒 呂佳穎吳淑雅 呂惠美 呂千惠 被告 沈淑媛
賴學榮江 邱碧雲 江家朋江愛珠 之. 江裕傑 即江愛珠之. 江曲文 即江愛珠之. 江婉蕙 即江愛珠之.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複代理人 洪玉玲 被告 池素錢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 張芳茂
張進
童家秋
號之2 呂秉昌 呂曾文鳳 呂順發
陳聰智 (即 陳清演 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吉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禧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臻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王芽 (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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