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民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裕民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5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為警查扣之毒品海洛因1小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海洛因1小包,經送驗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