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67號聲請人 王紹堂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王是 作相對人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相對人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關於住址「臺南市○○區○○里○○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一段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