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91號上訴人 王金鎮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蔡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分別業於一百年七月二八日、同年八月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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