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戴麗珠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戴麗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戴麗珠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98年6月5日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製作並公告債權表在案,異議人即債務人則對於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
三、經查,本件債權表業於98年8月11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債務人至98年8月26日始對債權表提出異議,已逾聲明異議之法定10日期間,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就債務人指稱抵押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因強制執行而有債權受償乙節,經本院函請該社查明債權金額,該社陳報其債權已全數受償,故請本院剔除債權表中該社之抵押債權及預估不足受償之債權額,有該社98年12月11日陳報狀在卷可稽,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具狀陳報其原申報之債權額269,638元應更正為263,616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具狀陳報其原申報之債權額應由192,602元更正為178,45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具狀陳報其原申報之債權額20,267元應更正為19,885元,前開各債權人具狀陳報請剔除債權或縮減債權額部份,本院將另行更正債權表並為公告,並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