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商舖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商舖出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