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4.26│96.08.11│96.08.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偵續字3號│緩毒偵字第82號│緩毒偵字第8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09│98年度訴字第1265│98年度訴字第1265││事實審││號│號│號(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98.10.30│99.01.29│99.01.29│││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542號(程序判決│1063號(程序判決│1063號(程序判決││││)│)│)││├───┼────────┼────────┼────────┤││判決確│99.04.29│99.06.10│99.06.10(原聲請│││定日期│││書誤載為99.05.11││││││)│├───┴───┼────────┼────────┼────────┤│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74號│字第1542號│字第1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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