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 陳臆云 相對人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臆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城公司)之清算人,且相對人宏城公司之清算程序業於民國
106年1月6日完結,聲請人依公司法331條造具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含財產目錄),經送監察人審後查,已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本院105年5月12日桃院豪民唐105年度司司字第75號清算人就任備查函、105年度司司字第184號延長清算期限裁定、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北區國稅局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北區國稅局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完結財務表冊股東臨時議事錄、105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75號聲報清算人及105年度司司字第184號展期清算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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