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洪維新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虎 等66人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692、696、697、698、723、758、
759、764、807、930地號土地,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66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63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10元×土地面積(18129.21+14326.57+7502.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土地面積3261.73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1/66=1,118,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