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秀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
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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