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壹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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