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年籍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欠缺被告年籍資料,被告地址亦記載不全,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以特定起訴被告並利本院依法送達,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