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70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本院依被告之住所、被告於偵查中 陳明 之居所依法傳喚,其送達結果均係查無此人,復經本院派警前往上開住居所拘提被告未獲,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送達回證4紙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