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6194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公司正確名稱。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