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即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