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5514號債權人 黃千容 即集順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及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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