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甲○○被告丙○○
72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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