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甲0000000
TOSIA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複代理人戊○○受告知人丁○○
號被告理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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