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57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三人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元。
㈡陳述:
被告等對原告公開辱罵,使原告名譽嚴重傷害,使原告無面目見鄉里父老,精神上打擊甚大,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訴請原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三人妨害自由等刑案部分,已於民國94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12月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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