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債權人昇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淵 債務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584,034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107年1月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乙節,依照上開民法規定及兩造簽立之協議書約定內容,債務人應係自107年1月1日期限屆滿之時起,即107年1月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本院爰准許本件起息日如第一項所示,並駁回逾此部分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