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 告 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泰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工滕空間創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