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蔡信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一統徵信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一統徵信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