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JANEUYROARING( 珍妮 )( 蘿琳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竹北
簡易庭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6號)申請法律扶助,經財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上開分會審查表(申請編號0000000-G-009)、專用委
任狀等在卷為憑,又聲請人所提上開案件,依其起訴狀所陳
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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